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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收择校费的税?
2006-03-29 14:32:05

    择校费也要依法纳税!消息一出,哗然一片,少有赞扬———来看一看一些报道的标题,对税务总局有关收取择校费须缴纳营业税的讨伐之声可略见一斑:《质疑:征税给择校费“漂白”》、《征收择校税,让择校合法化?》、《择校费征税有隐忧》、《择校费收税?乱收费合理合法化?》、《择校费征税“名不正言不顺”》、《择校费非法还是合法?征税还是没收?》……

  一个个标题,发人深省,与此同时,教育收费与教育腐败问题又一次成为热点中的热点,看来在这个狗年,唯有教育要做一次“落水狗”了。

  各方观点各有侧重,但是对于征收择校费的税所可能引起的后果的担忧却基本上是一致的。到底是谁让择校费成为几乎所有城市都不允许、而又都在“执行”(家长们起码要执行)的“罪魁”?是继续让择校费成为潜规则逃避国家税收,还是承认现实在取消择校费之前对收取的择校费加以征税并以此增加择校费数额的透明度?大家各有观点,您也肯定有自己的看法。

  缴税不能“漂白”择校费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的危害尽人皆知。虽然由于种种实际困难,中小学择校费问题一时还难以根本解决,但是很多地区都曾经明确表示,随着教育的发展以及学校均衡化的建设,这类现象终将取消。如果“择校费”缴税被当作一种制度规范下来的话,中小学收取择校费是不是也将会因此而变得“规范化”和“制度化”?如此一来,彻底清除此类现象岂不是要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本身并不具备竞争、筛选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在“择校费”缴税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高中明显区分开来。这么说并不是认为中小学“择校费”无需缴税;而是要说,中小学根本就不应该收“择校费”,更不能因为缴税而将这笔不该得的收入“漂白”。来源:广州日报作者:赵志疆

  征税不意味着应税收入合法

  征税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贪污受贿者将巨款存在银行,利息同样得缴纳利息税,但恐怕没有人因此说利息税漂白了那些赃款。

  有人猜测,可能是财税部门看到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政府三令五申不起作用,所以,就想增加一种手段,即通过税收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钱财上抑制学校乱收费和家长乱交费的热情。

  假定财税部门确有这种想法,或者民众希望征税能够起到这种作用,那未免过于天真了。学校绝不可能因为3%或5%的营业税就放弃那笔巨大收入;即使学校把这点成本转嫁给那些到处找门道给孩子择校的家长,恐怕也难以让他们知难而退。

  说到底,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其实就是财税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小小举措而已。财税部门如此尽职,似乎相当难得。但这种尽职放到教育领域,恐怕并不值得赞赏,即便是针对教育乱收费,恐怕也不应当盲目地征税。 

  关键是征税之后怎么办?

  尽管赞助费和择校费的确有其不合理性,但它们的长期存在又说明了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长期形成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我们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瞄准最终取缔的大方向,未必是不合适的。征税,应该就是这样一种方式。关键是,征税之后怎么办?笔者认为,对于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不应完全由学校支配,而应由政府统一支配、专款专用,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将这笔款项“对口”应用到当地的薄弱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吸引优秀人才。

  同时,政府应该探索解决择校费和赞助费等问题的其他路径,毕竟,包括征税在内的方式也只是一种路径上的过渡性选择,或许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还有着迥然不同的另一种方式,等待着我们去思考、探索。

  收择校费营业税值得肯定

  税务部门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实际意义上讲,都值得肯定。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从实践中看,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教育劳务本身的内涵和范围,对这种恶意规避国家税收的行为,理应作出及时有效的规制。

  而从具体的应税项目上看,也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区别对待。比如教育部虽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许可收取择校费,但对高中阶段能否收取择校费,以及各种名义的赞助费如何处置,似乎尚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及罚则。所以,就目前状况而言,对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收费,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并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而对适当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收费,税务征管部门自然不应缺席,而应当依法征税,这样才能从不同层面将各种收费行为纳入政策法规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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