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学校,老师经常因为他迟到、提问回答不出或其他原因而罚他站在教室外,或者停几节课,小青心里特别难受。小青向学校如实反映了问题,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这两项规定,小青的老师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应该立即改正。但是,小青作为一名学生,也要严格遵守学生准则,不迟到、不早退等,希望小青立即改正自己的缺点,做一名遵守纪律的好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