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学校教学楼当年外观设计图案精美,外墙皮用彩色的瓷砖装饰。但是,时间久了,建筑物经过风吹日晒,西侧外墙瓷砖有时发生脱落事件。学校怕砸伤学生,口头通知让学生绕道而行,并准备联系工程队维修。
该校二年级学生范小明因病在家休息,对学校的通知不知情,病好上学,在课间休息时,从西侧走去老师教学楼取本班学生作业,在回来的路上,不幸的事件发生了,墙体瓷砖脱落砸在范小明的头上,学校老师立即将范小明送医院救治,经抢救保住生命,但变成植物人落成终生残疾。范小明的家长找学校要求赔偿;学校认为,对此危险我们已经履行告之义务,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瓷砖脱落是不可抗力,学校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范小明的家长来电咨询:学校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刘春莹,两位律师认为,此案是因学校所属的建筑物脱落给他人造成伤害引发的法律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学校对教学楼瓷砖有可能发生脱落事件是明知的,对事故发生的地方,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例如:用警戒线隔离开,或者用警示牌做提示。学校采取的措施只是用口头通知,其方式不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而且,范小明对学校的通知并不知情,所以,学校对这起伤害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瓷砖脱落不属于不可抗力。学校抗辩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范小明家长依法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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