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赵某,男,29岁。何某,女,29岁。二人于某年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根据医嘱,出生后即送往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赵某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即离去。经一个月的治疗,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赵某提供的住址,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赵某夫妇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以后,赵某曾给医院去电话,表示将接回女婴。二人还曾到医院看望过女婴,但始终没有接回的行动,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 10个月之久。医院无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赵某和何某犯有遗弃罪,要求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认定赵某犯有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何某因产后体虚,且患肝炎病,其遗弃婴儿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的话]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赵某作为婴儿的亲生父亲,却将婴儿送到医院后而不顾,致使婴儿长期置留在医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法院判决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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