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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青少年】日本少年司法的“科学主义”
2006-07-10 09:29:54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虽已走过20余个年头,但是与其他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相比却还显稚嫩,而且也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别国的经验,改进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本文仅对日本少年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家庭法院做一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少年司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在日本,家庭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专门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和家庭纠纷案件的法院。其是二战后日本政府将设想中的少年法院与业已存在的家事审判所统一所设立的。其设立基本理念在于,如果不解决有关非行少年所处家庭中的种种问题,就不可能达到彻底保护少年的目的。其设立宗旨是保护每个家庭的利益,谋求少年的健康成长,并通过实现这一宗旨,达到符合人们适应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社会正义这一目标的要求。理论上,各家庭法院应配置相当数量的法官以及候补法官,但实际上除了东京、大阪等大城市的家庭法院配置其专署法官外,其他家庭法院的法官由地方法院的法官兼任。

  家庭法院在少年法领域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引进“科学主义”,设置家庭法院调查官。每个法官可以配备3-4 名家庭法院调查官,主要职责是对少年案件进行审前的调查、验证或对案件其他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官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各种人类行动的相关学科学者中选拔。具有上述学科背景的人通过公务员考试后,可以作为家庭法院调查官候补,在实务中积累经验,由家庭法院调查官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有关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的训练,才被授予家庭法院调查官的资格。

  在少年法领域,家庭法院的管辖权不仅包括《日本少年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种非行少年,而且根据《儿童福利法》、《劳动标准法》及《学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实施的有害于儿童福利行为的案件也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

  家庭法院的保护程序是,首先,非行少年的发现者必须将发现的少年向家庭法院通告、报告、移送。家庭法院受理后,开始第一次分选(也称受案),即调查对象少年属于以下何种情况:(1)不需要保护;(2)只需非正式保护;(3)必须进入正式的保护程序。然后,家庭法院将进入正式保护程序的少年,进行第二次科学分选。在做出最后决定之前,或采取观护措施、或将少年交付保护观察,实行试验观察。然后,家庭法院根据调查、鉴别及试验观察的结果,做出更加专业且正式的最终决定。

  目前,我国还只限于在现有的法院体制下设立少年法庭,而没有与之配套的法律和机构。在案件审理范围上,少年法庭也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对于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则被排除在外,这显然已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另外,目前工读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其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法院无权介入,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和框架下,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并将注重保护的“科学主义”引入其中,都是有益的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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