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大连天健网
你的位置: 青少年->少年与法

【法律常识】哪些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2006-08-01 09:01:52

  《义务教育法》第5、11、1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论坛】【 】【打印】【关闭窗口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来函告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162号广电中心天健网),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




 新闻搜索
 

┊  关于天健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意见与建议  ┊  联系方法  ┊  网站律师  ┊  

Copyright © 2000-2008 RUNSK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天健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