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黄某在家中不小心跌倒,晕了过去,家人立即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医院即做CT检查,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并采取降压、脱水、止血等措施,由于病情严重,5月中旬抢救无效死亡。黄某1年多前购买保险金额分别为2万元的长寿险和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料理完丧事以后,黄某的家人持保单支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2万元的保险金。不料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保险赔付有一个“近因原则”,即按直接导致投保人死亡的原因进行赔付。上述安全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黄某是属于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不同的死因,赔付金额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疾病死亡,则属长寿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2万元;如果是意外死亡,则应赔付12万元。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黄某是因原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非意外造成,不属人身意外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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