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打击水货手机力度的加强,许多消费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消费者的索赔越来越艰难,一些违法商家联合宣称:我们承认卖水货,也承认入网证是假的,但是我们就是不赔,你们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儿被逼无奈,许多消费者开始寻求法律帮助。
在打手机维权官司中不少消费者会遇到一些难题,现就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我们向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下应该如何解决。
一、被告可能称没有故意欺诈消费者
无论被告是否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行为,均有先行赔偿的义务。《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索赔。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行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二、被告可能称卖水货手机不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一,销售水货手机是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欺诈是一个法律概念,构成欺诈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人陷入错误判断。被告故意与否大可不必追究,因为即使被告无故意,那么走私水货者或制造使用假入网证者的故意是毫无疑问的。被告在销售水货手机时并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水货手机禁止销售、使用,也未说明贴的入网证是假冒的认证标志,更未说明水货手机没有原厂家或原厂家指定的保修等售后服务,正因为被告隐瞒了水货手机的种种缺陷这一真相,才造成了消费者认为水货手机是合法商品的错误判断,进而造成了消费者购买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水货手机这一事实。
欺诈行为二,使用假冒的入网证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第十四条十二款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别的不说,单凭这一点被告就应该加倍赔偿消费者。
三、如法院索取邮电部文件或其他证据原件怎么办
个人无法取证。许多消费者已经鉴定过,手机确实是水货,入网证也是假的但无论邮电部还是手机原厂家均不对消费者个人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四、被告可能称假入网证不是被告贴的
在发票上未注明入网证号、序号是被告的过错,消费者没有任何责任。如被告不承认,那就应举证来证明该部水货手机是有入网证的正品。如果被告称假入网证是消费者撕去真的入网证换上去的话,可请求法庭提交公安部门检测,并请求报纸上发出公告寻找同样在被告处受骗的消费者。假的就是假的,永远真不了。
其实购买无入网证的电信终端设备获取双倍赔偿早有先例。据1996年7月17日《北京晚报》报道,消费者程远在海淀法院知假买假的案子胜诉,该案中程远所购买的便是无入网证的无绳电话机。1997年2月17日,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诉天津伊势丹公司因购买无入网证索尼无绳电话机要求加倍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伊势丹公司加倍赔偿,并且5部无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全部被没收。
无绳电话、寻呼机、移动电话机等均属电信终端设备,我们相信法庭一定能依法判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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