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讨说法
思来想去,王桂凡决定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富敏老师自然是“罪魁祸首”。根据招生规定,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而阜新煤校是定向招生,还必须有一份考生本人填写的“报考定向志愿保证书”,但王桂凡从没填过,档案中也没有。如此不完整的档案如何一路绿灯,加盖了“志愿验收”章并封档?有关部门、机构也难辞其咎,必须一同走上法庭。
2001年10月,王桂凡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富敏、义马市高中、义马市和三门峡市两级教育局一同告上了法庭。但是,一些不正常的迹象让他坚信“这个官司在义马没法打”,他主动撤诉了。
2003年1月13日,王桂凡走进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上述4被告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通过新闻媒体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当初所报志愿专业学业,或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8万元,赔偿交通费等损失5000余元。
7月15日庭审,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没来,“亲自”改志愿的张富敏老师也没有来,被告席上坐着的只有义马高中的一位作为学校代理人的教师和三门峡为亿律师事务所宋荣甫律师,后者同时担任除了省招办之外所有四被告的代理人。
欠缺法律知识,往往说不到点子上,加之情绪激动,王桂凡发表意见多次被法庭打断。
和王桂凡因为情绪激动导致语无伦次相比,宋荣甫律师发表意见有条不紊。他认为,就张富敏老师而言,张当时是因时间紧,王的家又不在义马,考虑到王的成绩上这个学校把握大,出于对王的偏爱才这样做。而对义马市高中、义马市教育局和三门峡市教育局来说,虽然规定要求学生自己填写志愿表,但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可能逐一核对志愿表是否为学生个人填写,他们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成为被告。并且1986年《民法通则》还未施行,张富敏的行为谈不上违反法律。
庭后,王桂凡也承认自己在法庭上情绪有些失控,“看他们都这时候了还在说谎,我管不住自己。”
法院一审驳回王桂凡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于老师改自己的志愿,王桂凡虽不乐意,但经人做劝说工作,接受了这所学校,且就读完毕,视为其同意被该校录取。其报到入学时就应得知自己所称的“教育权”受到侵害,应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现距1986年已经过了17年,显已超出诉讼时效,其请求的权利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前提。
按照法院的认定,王桂凡1986年就已经知道志愿被篡改的。那么,这是否符合事实呢?
宋荣甫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时任义马市教育局局长丁宏俊的证言,证明当时他曾对王桂凡做过劝说工作,另外几位老教师也证明,王当年已经知道志愿被改的事实。
王桂凡认为:“丁宏俊是当时的教育局局长,如果法庭认定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他也脱不了干系,这种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能有多大效力?”至于那几位教师的意见,“他们在说谎。”
王桂凡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王在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就读期间的班主任吴翠香老师证明:“上学期间,王桂凡同学情绪低落,我了解到他当时有专业思想,他说‘我不愿意学火工专业,我没报这个专业,把我调剂录取到这来了’。”而义马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何向国等人也证明,在他们陪同王桂凡找张富敏老师询问谁改的志愿时,张老师回答是“不清楚”。
和证人证言比较强的主观性相比,王桂凡手中还有一些证据客观性较强。对于法庭并没有采纳,他很失望。
按规定,志愿表上考试成绩应由招办填写,而王桂凡的却是张富敏填的,“这说明张老师在改我的志愿的时候,已经知道了我的分数,知道我能被银行学校录取。”
王桂凡还给记者出示了一份“义马市中学毕业生登记表”,这个表只有上线考生才填,王桂凡的填表时间是1986年7月30日,“阜新煤炭工业学校是定向招生,考生须填写定向保证书。既然他们说已经告诉我改了志愿,我也同意了,那么,7月30日分数已公布,我填档案的时候,怎么没人要求我填写定向保证书?”
“我的志愿表填好,就应该已经交到了招办。可为什么在考生分数出来以后,在明知我能够考上银行学校的情况下,老师却又能把我的志愿表从招办拿出来进行更改?并且,我的这份缺乏‘定向保证书’的不完整的档案,在各级招办又为何能一路绿灯?”
“因为偶然看了档案,我知道有人害了我。和那些到死都不知道真相的考生相比,我是幸运的。”
官司还要继续?
一审输了,王桂凡在犹豫,该不该把官司继续打下去,“我想继续打下去,但经济上的压力有点吃不消,一审的8000多元的诉讼费,我至今都无法交上。”他告诉记者,一审法官曾以“朋友身份”劝告他:官司别打了,去干点别的吧。
可是,就此放弃,王桂凡又心有不甘:“不打了,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方式挤占穷孩子的指标进行舞弊的真相,就不能大白于天下。今后还会有像我一样的倒霉蛋儿。”他希望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把官司打下去。
“其实,对我个人来说,不论判决结果如何,这是一个永远打不赢的官司,因为我失去的是17年的青春、喜爱的事业和被改变的人生,这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说到这里,王桂凡黯然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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