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生育状况证明;
3、市计生指导站证明;
4、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并签署证明人、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民政办意见和派出所弃婴检拾报案证明并加盖公章;
5、三人合影黑白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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